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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附条件 法庭公审续亲情

四川农村日报 2015-10-29 00:14 大字

庭审现场。

赡养纠纷是“家事”,还是法定义务?

以案说法

□黄丹 李鑫 李旭东特约通讯员 周超文 文/图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法庭近日在打古镇松林村公开审理了原告邓安良、张少贤两位老人诉儿子邓某赡养附加条件一案。在纳溪区法院巡回审判庭的调解下,儿子邓某当庭向父母无条件支付拖欠一年多的赡养费及医疗费。

儿子中止赡养

今年7月,年近80的邓爷爷一人来到纳溪区打古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状告亲生儿子邓某不尽赡养义务。邓爷爷与刘奶奶共生育六儿一女,2009年因家庭纠纷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赡养协议,将家中柴山土地多数分出,两位老人单独生活,由其中的五个儿子每月给付120元生活费并分摊医疗费,一家人一直照协议执行,还算和睦。

去年上半年,因被告邓某自建公路需要开挖其他兄弟的耕地,与邓爷爷和其他兄弟产生纠纷。被告邓某认为父母偏袒其他兄弟,便不再支付赡养费,至今已有一年,家庭纠纷也越演越烈。被告邓某认为父母偏心,坚持提出将父母剩余的田土、房屋土地重新分配处理好后再尽赡养义务的要求。

法院进村公审

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申请后,立即启动“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先行受理申请,起诉到法院。

纳溪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唐毅与援助律师等人先后两次进村入户,到村委会和邓爷爷家中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给两位老人和其他子女做思想工作,要求其他子女必须履行好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鉴于被告邓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态度恶劣,给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为了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纳溪区法院护国法庭决定在原被告所在村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中,双方矛盾逐一摆出,旁听席上不时发出感叹和唏嘘声。被告邓某仍然对以前的纠纷耿耿于怀,表示赡养义务应该尽,但父母亲偏心,坚持要求将父母剩余的土地处理好后再说,不然怕父母百年归世后自己不能继承应得的那份财产。

面对在法庭上依旧执迷不悟的被告,援助律师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告邓某作为原告两位老人的亲生儿子,与原告之间具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使两位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治。

针对被告邓某提出的先分割土地再赡养老人的要求,援助律师明确指出,赡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是“家事”,也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成功调解续亲情

面对前来旁听的200余名群众,援助律师动情地对邓某讲法析理:“都是为人父母,养育儿女的艰辛大家都能体会。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如果在赡养父母上还要附加条件,不仅违背法律和人伦,也会受到良心和道义的谴责。”

就这样,在援助律师和法官两个多小时依理依法的劝导下,邓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悖法律与人伦,当庭表示认错,并愿意支付过去一年未给付给父母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邓爷爷、刘奶奶和儿子邓某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协议:邓某给付父母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生活费1440元和一年来所发生的医疗费240元,当庭兑现;从2015年7月起,邓某仍按照原赡养协议约定,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120元,生活费每半年一次支付和分摊父母生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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