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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内江日报 2015-10-13 23:49 大字

10月12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四川省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597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282.5197万元。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受贿犯罪,李春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春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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