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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大妈“骂”死一路人 领舞人被告上法庭

四川法制报 2015-09-23 20:57 大字

陈明蓉 王芸

到广场散步竟成了与妻子的永别,并引来一场官司。9月17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经过半天的庭审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案由:

散步者跳舞者口角致人亡广场舞组织者成被告

今年6月18日晚上8时许,52岁的魏某与妻子李某带着3岁的外孙何某到大梯步文化广场散步,何某见到其同学王某(3岁)也在其祖母的带领下前来散步,两小孩便突然摆脱大人,快步跑进一正在跳舞的中老年妇女广场集体舞的方队内。李某立即上前将两个小孩拉出,以防影响别人舞蹈。不料,方队中仍有一人道:“你不把娃儿看好点,给你踩死了不负责哈……”李某受不了,便与其据理争辩说:场地是公共休闲场所,不是少数人(跳舞者)买下的。随后,方队中更多的大妈围着李某大骂,不到七八分钟,李某因不堪忍受,愤急之下,倒在地上当场死亡。

庭审中,魏某的代理人还出示了李某的尸检报告,显示李某主要是因冠心病发作死亡,诱因是吵架。

事情发生后,魏某及家人将该方队中的杨某等4人告上法庭。认为杨某等人身为群众性娱乐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卫之义务。却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均未履行到应尽的义务,反而亲自或纵容其参与人员对李某吵骂,呈围攻性,致使李某疾病突发当场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认为杨某等4人应当承担该损失30%的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某等4人共同赔偿李某死亡的人身损害损失19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交锋:

被告:不是适格被告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杨某等4人均辩称自己不是组织者,只是为舞者团队热心服务。虽然每年收了队员30-40元不等的费用,但这些都是队员自愿交纳,不交纳也不勉强。而且团队很松散,没有谁管谁,谁先到谁就先去拉音响等。何况事发当晚,有一人没来跳舞,有两人在领舞,另一人因身体原因坐在旁边休息。领舞的两人由于站在最前排,根本不知道后面发生的事,待知道时,警方都来了;坐在一旁休息的在发现有人争吵后,马上上前将李某劝开了。李某也听了招呼没再争吵,当时跟李某在一起另一大妈却仍不听劝在吵闹。哪知没过多久,李某就突然倒地了死亡了。

杨某代理人辩称,杨某等人不是适格被告 (即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魏某等人要求杨某等人赔偿毫无理由,所以在谁是适格赔偿主体都没弄清的情况下,一切索赔毫无依据,为此,他们也不会作过多辩解。如果实在要索赔,理应找事发当天与李某吵骂的人。

原告:

如果现行被告不适格不排除追加所有舞者为被告

庭审中,魏某说,自事发后到现在,舞者一方都没有任何一个人给他们赔理道歉。

魏某的代理律师辩称,杨某等4人就是该广场集体舞的组织者(这个组织在这里是指召集、带头性质的群众活动)。作为组织者,对参与人员是负有监管、教育和引导义务的。所以,作为安保义务人和监管义务人,她们是有机会、有条件避免这个意外的发生,但她们却未监护、未防护和未制止这个意外的发生。同时,从诉讼诚信角度来讲,杨某等4人明明可以指证骂人者是谁,但却在陈述中相互隐瞒真相,给魏某等索赔带来困扰。为此,在诉讼对象上,他们还将保留一定的权利,如果法庭认为杨某等人不是合格主体的话,那他们将不排除将所有当天参加跳舞的人追加为被告(这种诉讼方式为共同危险行为类型)。

经过半天的庭审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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