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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毁约 买方也要陪“违约金”?

华西都市报 2015-04-23 02:25 大字

现在二手房买卖很多都是经过中介之手,方便的同时,问题来了:如果最后房子买卖不成,那这中介费谁付?近日,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中介费纠纷的投诉案件。最终,在江阳区工商局的协调下,为买方从房产中介公司追回1万元的“违约金”。

物业冻结 卖方无奈毁约

市民钟先生一直想买一套住房,去年看中了位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的一套房屋,并于9月20日与卖方唐先生、房产中介公司经纪方共同签署《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成交价格为51万元。合同签订之前,买卖双方均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服务佣金。

合同签过不久,正当钟先生热火朝天地忙着装修“买好”的房子时,却出现了问题。由于产权证正在办理状态,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唐先生的债务关系,该房屋已被法院冻结,无法正常进行交易,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无奈之下,唐先生只能选择毁约,在经纪方的见证下,与钟先生协商过后,他们一致同意:唐先生将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装修款共计33万元退还于钟先生,钟先生将该房屋退还于唐先生,终止合同关系。

由于双方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委托第三方房产中介公司进行,由此产生了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用。该房产中介公司拒绝退还钟先生的1万元中介预付款。

一方违约 违约赔偿如何算

明明是卖方一方违约,为什么连买方都要跟着赔偿违约金呢?钟先生与该房产中介公司协商无果后,将该中介公司投诉到江阳区工商局。

江阳区工商局消保股工作人员介绍,在三方所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中的第十条,明确写道,“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买房或卖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本合同购入或出售该物业,则毁约一方或双方须即时支付经纪方人民币22000元,作为赔偿经纪方预期利益之损失。”根据该条合约,一方毁约则一方承担赔偿,双方毁约则一起承担赔偿。而在该案件中,钟先生并不涉及毁约。最终,经工商局协调,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了钟先生的1万元中介服务预付款。

江阳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说,市民在购房,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签订房地产买卖及经纪方合同时,务必要仔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合同中权益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存在,应仔细斟酌,遇到不公正的条款应及时提出来,双方协商补充,有必要时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电话投诉咨询。

饶吉 张修宁 华西城市读本实习记者 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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