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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敬父母被暂缓入党” 是一种正确导向

德阳日报 2014-09-12 01:24 大字

□袁  浩(河南内乡)

“我觉得把老李发展成为党员条件还不够成熟,虽然参与村里的事务还是较积极,但他与爹妈的关系处理得就不够好。”9月9日,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海蚌槽村党支部召开支部会研究发展新党员。1名拟发展的党员因为不孝敬父母被组织暂拒门外。(9月10日《四川日报》)

所谓“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孝”,是对人的基本伦理要求,在道德范畴的各个方面,这个基本伦理是人最先获得的,也是人最后失去的。当失去了这最后的基本的东西,就不成其为人了。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孝老爱亲的优良传统,“孝”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德行,对于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不孝敬父母被暂缓入党”的做法,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更加深远的积极导向。

私德连着公德,家风折射世风、党风。作为一名党员,除了要为党的事业奉献一切,还应当为父母尽孝送终。“道德不厚者不可以使民。”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受恩不忘,知恩必报。假若一个人对赋予自己生命、哺育自己长大的父母都不知报答,不知孝敬,那就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良知,也就没有什么道德感可言了。据史料记载,白居易年老时,其后人也曾不大孝敬他,病了连饭都不送给他吃。一次,他躺在病榻上看见儿子喂孙子,感慨万千,吟诗一首:“隔墙望见儿喂儿,好似当初我喂儿。如今儿来将我饿,只怕日后儿饿儿。”儿子儿媳听后为之一震,羞愧得无地自容,从此改恶从善。大量事实也充分证明:不孝敬父母的党员干部,根本不可能对群众有感情,对工作有热情,对社会尽责任,如此这般,我们又怎么能指望他去爱别人,进而爱党爱人民,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呢?

这一点,许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是孝亲的典范。毛泽东同志当年接到母亲病危的家信,星夜上路,昼夜兼程,他抚摸着母亲的棺木放声恸哭,悲痛之中挥笔写下《祭母文》:“吾母高风,首推博爱”;朱德著文《回忆我的母亲》,以无限的深情赞颂了母亲无比的爱和高尚的品质;陈毅探母,执意要给瘫痪在床的母亲洗衣……在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中,他们是坚定无畏的领导者;在父母跟前,他们也是扇枕温被的孝子。“孝,德之始也”,孝敬父母是为官者的基本“官德”,从孝敬父母开始,才会有一颗忧民之心,才会做到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尽职尽责。

退一步讲,“不孝敬父母被暂缓入党”也是法律规定之职责与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赡养”通常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作为一名党员,如果连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不能自觉遵守,就不配做先进分子的一员。也就是说,“不孝敬父母被暂缓入党”不仅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且也是党纪国法的底线。

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在道德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弘扬家庭美德,以“小家”的文明带动“大家”的和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树立正确的导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孝敬父母被暂缓入党”不仅值得点赞,更值得各地效仿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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