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长江保护法 共护一江清水

四川法制报 2021-08-31 00:40 大字
陈枫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就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专门制定的法律。泸县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积极与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强化检察监督的整体性、协同性、系统性,全方位多层次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一、强化“诉前监督”,助力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泸县检察院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作为最佳状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与行政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紧扣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行政违法监督。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主动与执法部门共享执法信息,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5次,组织联席会议3次,共同研究解决长江生态保护执法问题。二是强化制度保障。会同泸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等8个部门会签《关于落实泸县长江流域禁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加强对非法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的打击力度,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生产厂家等市场主体,禁止以“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开展宣传营销,严厉打击采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从“根源”上抓实禁捕退捕工作,确保“长江十年禁渔”行动落到实处。三是认真领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

二、强化“修复治理”,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突出生态修复,共办理涉长江流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3件。一是探索“刑事惩治追责+公益诉讼修复生态”检察监督模式,助力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和“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实施。如办理的先某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先某某在濑溪河支流进行非法电鱼,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先某某自愿在濑溪河投放鱼苗1000尾,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注重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体现最严密司法保护,又从严打击严重非法捕捞行为,促进形成“不敢捕”的氛围;准确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努力做到“不拔高”“不凑数”,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今年以来,办理非法捕捞案件5件,其中不起诉3件,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当事人做行政处罚2件,督促案件当事人进行增殖放流投放鱼苗3000尾。三是结合办案加强政策宣传和释法说理,让沿江群众知晓非法捕捞的法律规定和违法后果,形成“不能捕”“不愿捕”的办案效果。

三、强化“区域协作”,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结合河长制工作,强化检察监督方式的多元性。一是会同重庆市大足区、荣昌区、资阳市安岳县、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会签《关于濑溪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的意见》,成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年度协作安排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县、跨部门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二是跨区院资源联动,明确加强公益诉讼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加强调查取证协作机制,建立案件办理联动机制,创新了生态修复同防同治模式,为“三市五地”加强濑溪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跨区域协作提供了司法保障。三是共建增殖放流基地,持续落实濑溪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跨区院协作。泸县检察院牵头建立了泸州市首个川渝两地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就濑溪河流域的生态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开展跨区域协作,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次,增殖放流鱼苗12000尾。

作者单位: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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