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法院 公开宣判18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泸州日报 2020-12-29 09:21 大字

本报讯(肖则兰 记者 曾臻)12月22日,江阳区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桦、李某冰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组织者、领导者邱某桦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人中,6人被判处10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5人被判处5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附加刑。

据了解,被告人邱某桦自2007年开始伙同被告人彭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出狱后,邱某桦又纠集被告人李某冰、邓某、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泸县玄滩镇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邱某桦为首,李某冰、邓某、唐某、彭某等人为成员的违法犯罪团伙。随后,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江阳区、龙马潭区和泸县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此外,相关被告人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和绑架等犯罪行为。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桦组织、领导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泸县玄滩镇、江阳区、龙马潭区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江阳区法院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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