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检察官提醒:“破坏生态的事,不能做!”

四川经济日报 2020-05-26 07:20 大字

四川经济日报泸州讯( 段秀君 王逵 记者 庞玉宇)“我接受处罚,今后做好维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员,以切身经历告诫周围群众遵纪守法、抵制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近日,将自愿购买的5000尾鲤鱼苗放流到泸县大鹿溪水域的余某某诚恳地告诉现场的泸县检察机关人员。

2019年3月8日,余某某伙同他人在禁渔期内在泸县百和镇大鹿溪河天然水域中进行电鱼,捕获鲤鱼一条重约2kg,被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同年3月22日,泸县农业农村局对余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并对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泸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罪,考虑到余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从非法捕捞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及教训等方面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余某某深刻认识到错误,自愿购买5000尾鲤鱼苗到大鹿溪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环境生态。

泸县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破坏生态的事千万不能做,余某某电鱼一条,放流5000尾,但是如果电到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比如一级保护动物白鲟、达氏鲟等,则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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