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 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川江都市报 2019-02-27 10:20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近日,有网友通过泸州新闻网·川江新闻网和川江号APP“网络问政”平台咨询,他妻子是泸县某单位职工,休完产假现已上班,但仍需母乳喂养。听说哺乳期每天都有规定的哺乳时间,现想咨询单位职工上班期间,到底有多少时间可以哺乳?

对此,泸县人社局回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830-818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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