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 今年首笔紧急救助金发出
本报讯(呼斌 记者 曾臻) 近日,因车祸致残的泸县石桥镇银朝村赵某,收到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给予的司法救助金6万元,同时还收到泸县法院为其争取的紧急救助金1.2万元(其中市级资金1万元、县级资金0.2万元),共计7.2万元。这是泸州市2018年发出的首笔紧急救助金。
据了解,赵某三十岁出头,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2016年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的那场车祸,中断了他和妻子的打工致富路,也让家庭陷入困境,成为因病返贫的贫困户。赵某因为车祸受伤导致精神障碍,被评为二级残疾,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妻子刘某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指定为其监护人。赵某因车祸产生医疗费25万余元、护理费1.5万余元,最后经法院判决需由肇事者王某赔偿约20万元。王某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被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因王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赵某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一方面王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赵某的巨额医疗费用还没有着落,赵某需要人照顾,赵母又因劳动摔伤了腿无法动弹,只能在床上静养。面对这样的困境,赵家人一筹莫展。
赵家人的困境,在泸县法院副院长王恩鑫带案下访后有了改善。王恩鑫了解到具体情况后,安排干警主动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接,了解案情,协助赵某申请司法救助,同时根据今年泸州市出台的《将遭受犯罪侵害、民事侵权致残人员纳入残疾人“紧急救助金”救助的实施意见》,多方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材料,向泸县县委政法委汇报,最终将申报材料递交到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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