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查封扣押 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泸县检察院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显成效
泸县检察院召开乡镇、县级机关征求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意见座谈会
泸县检察院召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大会
反贪干警与案管中心进行涉案款物交接
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是刑事诉讼监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自侦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泸县检察院自侦部门规范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措施,对提高案件质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规范运用业务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使得自侦案件的全部流程都在监管范围内。自侦部门在进行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之前,将所有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进行网上统一登记,在系统上完成审批程序,生成统一文号和文书,并报案管中心备查。这样有效避免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文书的不规范管理,也有效防止了“体外循环”。
严格按照法律办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是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该院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办案人员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足点办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强化内外部门监督。自侦部门进行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时,有内外监督作为有效保障。一是接受案件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内部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院案件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自侦部门涉案财物的处理与管理,有案管部门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内部监督,对自侦部门的案件实施流程进行严格控制,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二是接受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自侦部门办理查封扣押时,同样也坚持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有成效
确保办案规范进行。对涉案财物合法有序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有利的打击了职务犯罪,提高了自侦部门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风险,对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起到积极的作用。
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了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有利地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亲属、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了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了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减少了不稳定信访因素的发生。 江川 陈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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