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桃子沟煤矿事故案终审被告最高获刑20年
成都商报讯(记者 严薇)昨日,四川省安监局通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泸县桃子沟煤矿(又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及19名事故责任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至20年。
记者还从省安监局了解到,今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以确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减少到300家以内;整顿关闭小煤矿100处,确保2013年、2014年两年完成关闭小煤矿500处。其中,6月底以前确定关闭煤矿名单,10月底以前关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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