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桃子沟矿难一审宣判19人获刑
成都商报讯(记者 张柄尧 严薇)今年5月11日,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事故震惊全国。
昨日,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和泸县人民法院,分别对本案涉及的7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受贿和桃子沟煤矿法人代表、矿长、投资人等12人非法存储爆炸物、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宣判。其中,7名公职人员分别获刑二至七年。桃子沟煤矿法人代表、矿主等则分别获刑五至二十年。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矿(又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六年。原矿长张长勇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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