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象牙制品 被判“登报道歉+发宣传单+罚款”

川江都市报 2022-01-21 00:39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燕伟民

“本人因购买象牙制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过教育与处罚,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环境,野生动物的保护产生的严重影响,现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向公众道歉……”近日,一封刊登在川江都市报上的致歉信引起了不少市民的热议。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该市民为何要公开刊登致歉信?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网上购买象牙制品 合江一市民“遭了”

记者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常居合江的王丁一(化名),在合江县城经营着一家店铺。2019年2月10日,王丁一通过淘宝网搜索到出售象牙制品的网店,并通过淘宝店提供的微信号联系上微信名为“兰亭古轩红木文创象牙”的店主。

随后,王丁一于2019年2月13日、4月1日先后两次购买象牙制品手镯2件、平安扣4件、吊坠2件,以微信转账方式共支付9622元。此后,王丁一将购买的象牙制品存放在自己经营的店铺内。

合江县森林公安民警在一次搜查中,于王丁一的店铺内发现了上述象牙制品。经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濒司鉴(动)字[2019]13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材料来源于亚洲象/非洲象的象牙;亚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1603元。

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王丁一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江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泸合检一不刑不诉[2020]26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王丁一本应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依法决定对王琼不起诉。合江县自规局2020年12月10日作出合自规林罚决字[2020]第06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王丁一购买的前述象牙制品并对王丁一处以罚款23206元。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告后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丁一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自费印刷5000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合江县义务发放、张贴,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

通过公开致歉方式 引导更多人保护野生动物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丁一虽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直接猎捕或猎杀者,但其收购行为为猎捕或猎杀行为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作为泸州市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也具有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在2018年之前的日常生活中确有流通,公众大多缺乏公众意识和环保意识。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动,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系以个案方式再次警告公众违背规定交易象牙制品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

此外,案件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环保意识。本案判决被告公开致歉及印发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的内容,系通过被告致歉和宣传的行为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该方式足以让被告深刻认识到购买象牙制品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提高公众对象牙制品等野生动物制品交易违法性和后果严重性的认识,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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