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法院 公开审判两起损害环境资源典型刑事案件

泸州日报 2019-10-22 09:05 大字

在巡回审判现场,数百名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

本报讯(朱慧萍 记者 曾臻)10月16日,合江县法院巡回审判庭公开审判了两起损害环境资源典型刑事案件,肖某等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至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刑期,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结合案例,对到场旁听的当地群众进行了普法,宣讲了当地百姓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环境保护类违法犯罪行为,告诫大家不要以身试法。

据了解,2017年7月,合江县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今年内设机构改革后,行政审判庭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统筹审理该院涉及环境资源类和公益诉讼类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现“三审合一”,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今年以来,合江县法院积极加强法治宣传,针对群众对环资保护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的问题,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同时,合江县法院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打击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针对环保部门在非诉程序中理解不透彻等问题,及时予以释疑,努力为其畅通行政非诉渠道,并尽量缩短涉及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及行政非诉案件的办案周期,给予行政机关司法支持。2019年以来,该院共办结民事环资案件28件、刑事环资案件11件、行政环资类案件7件。

接下来,合江县法院将进一步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配合协作,积极探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审判方式等,强化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和宣传,积极学习先进做法、经验,认真梳理形成审判经验,开辟环境资源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贡献司法力量。

以案说法:禁猎期与禁渔期禁止非法捕猎捕捞

案情:

肖某在合江县福宝镇经营了一家酒店,为了招揽生意,他萌发了用合江棘蛙(俗称石蛙,是我国的特有品种,主要分布在合江、江津等地,是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做菜的想法。2019年7月14日,肖某与王某联系后,约定由王某等人去捕捉合江棘蛙卖给自己。此后,王某与邓某、李某相约,于当日夜间在福宝镇骑龙村附近共同作案,一共捉得50余只棘蛙,于次日卖给了肖某。7月17日,肖某又与王某、何某联系,约定由王某、何某等人去捕捉合江棘蛙卖给自己。随后,王某、何某与邓某、李某相约,于当日夜间又来到福宝镇骑龙村附近共同作案,一共捉得173只棘蛙。次日凌晨2时30分许,4人到肖某经营的一家副食品门市准备与其交易时,被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捕获的173只棘蛙。

王某、邓某、李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肖某犯罪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扣押的合江棘蛙已被侦查机关放生处理。

法官释法:

禁猎期:每年3月—7月,是四川省禁猎期。全省禁猎期内,除国家批准的狩猎场外,其余地区均不得从事狩猎活动;在非禁猎期,若从事狩猎,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准,明确狩猎范围、对象和工具。禁猎对象包括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主。禁猎区域以禁猎动物的栖息地、分布区或过冬区、迁徙中转站等为主,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及其他珍稀动物分布区。

禁渔期:四川省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年禁渔区为赤水河流域四川段、农业农村部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5个自然保护区和仪陇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9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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