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四轮车引纠纷 消委会调解获赔
■本报记者 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5日,消费者穆先生驾驶新购的某品牌低速电动四轮车行驶在合江县滨江路时遇交警设卡检查,因涉嫌无证无牌驾驶,电动车被扣押,穆先生为此走上了投诉、信访、调解之路。
由于穆先生每月需奔波于各乡镇、学校之间,为方便工作,穆先生决定购买不需要驾照就能出行的车。2018年5月5日,在合江某车行,销售人员推荐了一辆不需要驾照、不需上牌就可出行的低速四轮电动车,穆先生于是付款1.6万元买了一辆。
2018年5月15日,穆先生遭遇交警设卡检查时不能提供驾驶证、上牌牌照,只能出示仅有的车辆合格证。交警查验后告知低速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必须具备驾驶证、牌照才能在旅游景区或工厂厂区内行驶,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由于穆先生涉嫌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车辆被依法查扣。
事后,穆先生找到当初售车的车行讨说法,但车行认为车被交警扣押应当找交警解决。多次交涉无效后,穆先生拨打消费维权投诉电话,并向市长信箱写信求助。
合江县消委会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穆先生购买的电动四轮车属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特种设备,只能限于旅游景区和规定的工厂厂区内行驶,驾驶人应取得驾驶证、特种设备作业证,并悬挂观光车牌照方可行驶。穆先生无证无牌驾驶“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上路行驶,肯定属于违法行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车行是否明示该四轮电动车属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特种设备,销售人员是否向消费者讲清车辆性质用途、需要办理牌照等。
2018年5月20日,合江县消委会组织穆先生和车行负责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双方对销售事实均无争议,对销售中宣传可以无证无牌行驶也无异议,对车辆因无证无牌上路被查扣事实认可。但车行负责人辩解:当前我国对四轮车未出台法律法规规范,属于法无禁止则可为,自己并无主观故意和过错,且全国四轮车依然在继续生产和销售,大部分省市均未要求电动车辆上牌办证,也未纳入机动车监管,之前本地车管所也明确答复三轮车、四轮车不予上牌,合江县也有不少这样的四轮车上路行驶。其次,该车合格证、说明书上均印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字样,消费者应清楚车辆性质,车行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案情复杂,合江县消委会积极走访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等部门,了解当前四轮车上牌办证行驶监管政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必须在车管所上牌,驾驶人办理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特种设备四轮车上牌办证,必须在规定的景区、工厂厂区内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行驶。显然,本案的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辆,应上牌办证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内行驶。车行不能以其他地方可无证无牌上路、本县过去未纳入监管为由推卸责任。车行违规宣传销售电动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5月30日,合江县消委会再次组织穆先生和车行负责人进行第二次调解。通过耐心细致调解,车行负责人终于承认宣传“可不办证、不上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误导消费者嫌疑,愿意赔偿消费者损失,最终双方同意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车行负责收回查扣车辆,赔偿消费者损失1.2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车行以“不办证不上牌”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四轮电动车,也未向消费者特别明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消费者购买四轮电动车造成财产损失要求赔偿,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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