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绝不姑息

泸州日报 2021-10-12 09:16 大字

本报讯(高雨菡 王钰)近日,古蔺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并以案说法,为参与旁听庭审的古蔺职高30余名学生及古蔺县部分企业代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让大家深入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性。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某招聘网站工作,并获得该网站的内部账号。该账号可筛选、复制该平台收录的全国求职者简历,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刘某甲离职后仍留用该账号。2020年11月,王某甲提出以每天100元的价格租用该账号,刘某甲予以同意。2021年3月2日,刘某甲与王某甲签订租用协议,将该账号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甲使用。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雇佣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为其获取个人信息对外销售。几人分工合作,将收集的信息汇总后发送给客户以牟利。

2020年12月中旬,王某甲为增加收入和规避风险,向刘某乙提供该账号,由刘某乙在成都组织人员下载简历信息并对外出售,所获利润由二人平分。刘某乙获得此招聘网站内部账号后,组织他人帮助其下载和出售简历信息。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4.5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甲处租用某招聘网站内部账号,高薪利诱多名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兼职,帮助其利用该账号下载该网站上的求职者电话号码共计79万余条对外出售,获利42万余元。其间,王某甲将该账号转租给被告人刘某乙使用,刘某乙利用账号下载求职者简历对外出售,每份简历售价2.5元左右,共计获利5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各环节有条不紊、环环相扣,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古蔺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提示,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尤为重要,任何非法购买、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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