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古 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川江都市报 2019-01-26 01:01 大字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曾银芳对被申请人古蔺县圣都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指定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古蔺县圣都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古蔺县圣都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 3月8日前向古蔺县圣都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管理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168号,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房部底楼;邮政编码:646500;联系人及电话:陈先生181900325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古蔺县圣都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办公楼三楼小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手续。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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