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男子因公路占地未得赔偿 雇人拉乱石堵路被判刑

四川新闻网 2018-06-19 18:37 大字

现场 @四川新闻网 图

四川新闻网泸州6月19日消息,四川泸州一男子以公路占地未得赔偿为由,拉一车乱石堵在公路上,不仅阻断道路,还导致两起交通事故。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古蔺县法院获悉,该男子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1月30日,古蔺男子黄某某以公路占地未得赔偿为由,雇请吕某某运输一车乱石倒在古蔺县双沙镇红沙村至龙升村的公路上,将道路阻断10天,致使车辆无法通行。2月2日晚,黄某某倒置的乱石分别致何宣健、何余驾驶的车辆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月7日,黄某某在古蔺县双沙镇龙升村阻断公路现场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6月6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黄某某对案件事实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事出有因,黄某某主观恶性轻微;2.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及时电话通知家属清除障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本案中虽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小;4.黄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母亲瘫痪、父亲年迈体弱,其系家庭主要支柱。建议对黄某某从轻处罚。

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破坏使用中的公路设施,在公路下坡弯道处乱倒石头阻路,足以使在该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古蔺县司法局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亦同意接收其执行社区矫正,故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当庭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审理该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公路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遵循,村民遇事要冷静、理性,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处理,切记不要因为任何原因破坏交通设施,否则事情没得到解决,自己却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本文原题为《拉一车乱石堵在公路上 泸州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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