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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首例污染环境罪案宣判 养殖场废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老板获刑

泸州日报 2017-12-12 11:51 大字

■袁渊王叶玲  摄影报道 

12月4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在古蔺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响起,古蔺县首例污染环境罪案正式开庭,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以及教育系统师生代表,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古蔺镇、丹桂镇干部群众等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了庭审全程。

6月6日晚,古蔺县丹桂中学学生在学校洗澡时,发现洗澡水有臭味,便向学校老师反映,随后,丹桂中学的老师和学生到供水站反映这一情况。6月7日,丹桂镇街村村民王某及其他邻居均反映放出来的自来水有猪屎味。同日,古蔺县环境监察大队到丹桂镇现场检查,发现丹桂镇现龙村7组养殖场老板刘某某将养猪的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溶洞,并进入丹桂场镇饮用水取水点的水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勘查,该养殖场排放废物的溶洞与其下方的丹桂镇饮用水取水点岩溶泉,通过地下岩溶管道存在连通关系。

经古蔺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养殖场外排污水检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1.7倍,氨氮超标9倍,悬浮物超标1.6倍,总磷超标8.2倍。丹桂镇现龙村7组饮用水源(溶洞地下水)监测项目中,氨氮超标3倍。经古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大岩角”水源地出厂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臭和味检测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丹桂镇新街管网末梢水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检测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8月1日,侦查人员在丹桂镇现龙村7组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古蔺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该案件作为古蔺县审理的确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保护青山绿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邀请代表、委员以及干部群众现场观摩污染环境罪案件庭审,提高了代表、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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