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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

四川法制报 2017-05-11 04:05 大字
泸州部分景区将设“旅游环保法庭”

本报讯(何锋 记者 杨元禄)旅游环保法庭将进驻泸州的几大风景名胜区!记者昨(10)日获悉,泸州中院已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生态文明美丽泸州”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区县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保护长江上游黄金水道、推动绿色发展、维护长江上游流域生态安全,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措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意见》明确,6月30日前,泸州各区县法院要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或环境资源案件较多的古蔺、叙永、合江等县法院,可通过设立或在内设机构限额内进行更名、挂牌等方式,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也可结合当地环境资源特点,在古蔺黄荆、合江福宝、江阳张坝桂园林、纳溪花田酒地等风景名胜区,对现有法庭采取加挂“景区名称+旅游环保法庭”的牌子,或根据需要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集中审理涉旅游纠纷等案件。环境资源审判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统一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意见》要求,各区县法院要深入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在审判中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生态多样性保护制度,加强对长江、沱江、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等重点流域污染水资源、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白鲟、达氏鲟、胭脂鱼等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维护生态安全;注重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积极探索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生态修复措施。

同时,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推动中国白酒金三角文化旅游目的地的打造。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支持和促进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法治化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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