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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将开展重要成矿区带基础调查和整装勘查及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资源勘查 今后,每年将投入12亿元找矿藏

兰州晨报 2012-07-27 01:18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为将甘肃省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提出每年整合中央和省级资金12亿元,用于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加速矿产资源开发转化,实现找矿突破,为全省实现跨越式发展增添后劲。

目前,全省已设探矿权的勘查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仅占全省面积的7%,勘查程度总体较低。为此,《意见》提出,甘肃省将加大勘查投入,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合作加强地质找矿工作协议》,每年争取中央勘查资金2亿元以上,开展重要成矿区带基础调查和整装勘查。同时运用好每年10亿元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投向煤炭、金属矿产勘查,兼顾非金属资源勘查。

2012年底完成泾川县高平南、高平北、合水县东-宁县北部矿区等详查,达到采矿权出让条件;2013年完成宁县付家山矿区、庆城县高楼乡-合水县板桥乡矿区、张掖平山湖等勘查。同时,通过市场配置和合作勘查,引进社会投资,将矿业权集中到有实力的企业手中,每年带动社会投资10亿元以上用于商业勘查,鼓励省煤投公司引进省内外有先进勘查技术设备的地勘单位,加快陇东煤炭资源勘查施工。

《意见》要求加大招商力度,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具有同行业国内外一流的生产技术、资金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对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限期开发,对逾期不进行开发的,重新进行配置。在招商引资中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取除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税,严禁擅自转让或倒卖省政府批准协议配置的矿产资源。深化有偿使用,促进价款征收,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且以往没有处置过价款的,在进行转让、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时,要补缴价款。已明确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并已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了价款协议的,开发主体企业应当按期缴纳价款,逾期半年未缴清当期价款的,收回探矿权、采矿权,重新配置,退还已缴价款。

《意见》规定,要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对目前已达到详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徽县郭家沟铅锌矿、西和县四儿沟金矿、小东沟金矿等10个探矿权,限期办理转采手续,尽快开发建设。对全省已设采矿权进行清理,储量规模与产能不匹配的要尽快改扩建。对省政府已确定合作开发主体的灵台独店、灵台南部、宁县中部等煤矿要完善各项前期手续,尽快开工建设。优化产业布局,拉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小、散、乱矿业权整合治理,对牵头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主体,给予其整合矿区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区域扩大的优惠政策。

要强化资源管理,严禁圈而不探,对探矿权到期不能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每次延续时按照相关规定缩减25%的面积。建立专项清理、公告注销制度,着重对国有地勘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探矿权进行清理,督促其加快勘查,防止形成新的圈而不探区块。加强开发准入条件审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不符合申请人资质条件等的项目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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