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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两包工头行贿获刑

宜宾晚报 2016-07-20 19:57 大字

晚报讯 日前,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贿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兴文县僰王山镇胜合村获得了4.3公里通村公路修建工程。包工头王某、罗某商量合伙承建该项目。两人为了竞得该项目,便找到胜合村支书刘某和村主任陈某,希望二人帮助让其承建通村工程修建项目,并承诺事成之后拿出5万元感谢费给刘某和陈某。随后,刘某和陈某利用发包权职务之便,成功让王某、罗某中标。为了兑现承诺,王某和罗某一起到陈某家中送给了现金2万元,又分两次送给刘某3万元。

2015年,兴文县僰王山镇即将实施小农水工程,王某、罗某商量合伙投标。僰王山镇财政所长杨某某是镇上分管小农水项目的领导。为了得到杨某某的关照,王某、罗某商量送给杨某某5万元现金。二人趁杨某某在久庆“洗车人家”洗车时,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口袋放在杨某某的车上。当天,杨某某将这5万元现金退还给被告人罗某。

两名包工头发案后,检察机关对二人涉嫌行贿罪,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僰王山镇胜合村村干部刘某、陈某合计5万元;向僰王山镇财政所长杨某某行贿5万元,虽然杨某某拒绝收受,但二被告人的行贿行为已完成,应当认定为实施终了的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行贿金额合计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禄兴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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