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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企业民告官人社局长亲自上法庭应诉

兰州晚报 2015-05-07 07:51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发生桥架垮塌事故,造成工程师陈某溺水失踪。甘肃兴盛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盛达公司”)因不服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从城关区人民法院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6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市人社局局长吴永建作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此案将择日宣判。

公司不服两级法院审理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13日,兴盛达公司承建的陇南文县天引桥水电站工程,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导致该公司工程师陈某溺水失踪。2011年11月郭某向市人社局提出陈某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5月11日市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郭某向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兴盛达路桥公司一次性支付郭女士丧葬补助金、工伤死亡补助金、交通费共计45.4万元;支付其子(时年5岁)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802元,按月领取直至18周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随省政府规定的调整标准执行。

兴盛达公司不服,诉至城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兴盛达路桥公司败诉。兴盛达公司又向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5日,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是焦点

2014年9月,兴盛达公司又以不服市人社局为陈某作出的工伤认定为由,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于当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生前为兴盛达公司工程师,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且与该院宣告陈某死亡的民事判决以及2013年该院民事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认定陈某为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与该规定并不相悖;陈某作为兴盛达公司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驳回兴盛达公司诉讼请求。

随后,兴盛达公司以不服城关区法院的行政判决遂向兰州中院上诉,认为陈某非其公司正式职工,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兴盛达公司和市人社局围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焦点展开辩论。市人社局局长吴永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庭审,这也是他继去年8月28日后第二次出庭应诉。他表示,市人社局每年都有几十起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工伤认定方面的居多,占90%以上。如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有据,就是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他说,“参加庭审本身是一场现场的法制教育,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切身感受到法律威严。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高,今后将切实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和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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