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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建桥时溺亡 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拒绝赔偿并上诉 兰州市人社局行政纠纷案昨二审

兰州晨报 2015-05-07 08:59 大字

本报讯(记者田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承建公司的工程师陈某不幸溺水遇难。事发后,陈某之妻郭某开始了为夫维权之路。作为陈某所在单位的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盛达公司”)将拒绝赔偿的官司从城关区法院打到兰州中院,又从民事诉讼案件打到了行政诉讼案件。5月6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兴盛达公司因不服兰州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这起行政纠纷案,兰州市人社局局长吴永建本人作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终审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13日,兴盛达公司承建的陇南文县天引桥水电站搭建施工便桥过程中发生桥架垮塌事故,该公司工程师陈某溺水失踪。事发后,经其妻郭某申请,城关区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宣告陈某死亡。2011年11月28日,郭某向兰州市人社局提出陈某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2年5月11日,兰州市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郭某向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盛达路桥公司支付陈某工伤死亡补助金等。该仲裁委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裁决,兴盛达路桥公司一次性支付郭女士丧葬补助金、工伤死亡补助金、交通费共计45.4万元;支付其子(时年5岁)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802元,按月领取直至18周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随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调整标准执行。该裁决书送达后,兴盛达路桥公司不服诉至城关区法院。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施工时发生事故死亡,经认定为工伤,兴盛达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与城关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内容一致的判决,并驳回兴盛达路桥公司的诉请。宣判后,兴盛达路桥公司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请。2014年3月5日,兰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行政诉讼二审焦点

行政诉讼方面,2014年9月,兴盛达公司不服兰州市人社局为陈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于当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生前为兴盛达公司工程师,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且与该院宣告陈某死亡的民事判决以及2013年该院民事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认定陈某为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与该规定并不相悖;陈某作为兴盛达公司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驳回兴盛达公司诉讼请求。

随后,兴盛达公司以不服城关区法院的行政判决遂向兰州中院上诉,认为陈某非其公司正式职工,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5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庭审中,兴盛达公司和兰州市人社局围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焦点展开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当日 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兰州市人社局局长吴永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庭审。他表示,兰州市人社局每年都有几十起行政诉讼案件,工伤认定方面的占90%以上。“作为兰州市人社局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兰州市人社局践行依法行政理念于工作的一次重要体现。参加庭审本身也是一次现场接受法制教育的好机会。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高,对我们依法行政工作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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