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与同村村民相约打猎时却将同伴当成野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与同村村民相约打猎时,却将同伴当成野猪打伤并致其死亡。10月30日,记者获悉,陇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永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及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21.5元。
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12月22日上午,王永杰与同村村民王保寿相约上山去打野猪,当时王保寿背着一把火枪,王永杰随后在古坪沟村十步沟取上自己事先藏好的另一把火枪。当日两人在山中没有发现野猪。次日,两人又分开去山中找野猪。下午5时许,王永杰走到野坝一块平地处,发现对面30多米处灌木丛中有动静,便开了一枪。枪响后,王保寿喊着说把他打中了。王永杰到现场看到王保寿的脸上有两处伤口在流血,咽喉处和大腿根处也各有一处伤口在流血,王永杰对王保寿做了包扎后扶着他行至大坝河口的一处乱石窖处,将两支火枪藏在石头的缝隙中。王永杰告诉王保寿自己先回去叫人来救治,然后就逃到坝社背面的山上藏匿了5天。当年12月24日早上7时许,村民在古坪沟村大河坝里发现王保寿便叫人来救治,王保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保寿系右肺破裂引起血气胸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永杰在用火枪将被害人王保寿打伤后,使得王保寿的生命处于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时,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走了之,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王永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以王永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21.5元。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陇南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永杰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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