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有民政救灾字样的救灾专用帐篷就搭建在工地上本报首
标有“民政救灾”字样的救灾专用帐篷就搭建在工地上。本报首席记者 张鹏翔 摄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鹏翔)“这是救灾专用的帐篷,怎么可以用在工地上?”3月30日,兰州市民刘先生称,他路过九州石峡口时,看到路边的工地上有民政救灾帐篷。记者随后赶赴现场查看,工地一名自称姓常的负责人称帐篷系他们单位参与文县泥石流灾害灾后施工中,当地有关部门给他们发放的,施工完毕后,就把帐篷带到了兰州,没感觉有什么不合适的。但据市民刘先生查阅资料,该工地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发布的《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九州石峡口的施工现场,发现这里是九州石峡口滑坡治理工地。在路旁一顶帐篷非常显眼,顶棚上“民政救灾”四个白色大字清晰可见。记者进入工地发现,帐篷是供施工人员居住。
记者在施工现场找到了一名自称姓常的负责人,常先生称工地的施工单位是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负责滑坡治理施工。“帐篷是从文县那边拿来的。”常先生解释,文县泥石流灾害发生后,他们单位参与灾后施工,当地有关部门给他们发了帐篷,施工完毕后,就把帐篷带到了兰州。常先生称他们使用民政救灾帐篷也没什么不合适。
市民刘先生认为,民政救灾帐篷是专门用来临时解决灾区人民生活困难的,怎么会长期在兰州的施工单位出现,他怀疑帐篷可能被挪用。刘先生称,他查阅了1997年6月10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发布的《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现此工地使用救灾帐篷明显不合适。据了解,《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救灾专用帐篷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救灾专用帐篷—律实行有借有还,限期回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偿长期占用。救灾专用帐篷是可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要组织人员进行清洗、晾晒、清点、整理、打包,集中统一保管,不得丢失,防止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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