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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杨振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害人汪某相识后二人确立了恋

兰州晨报 2015-10-15 01:12 大字

2010年10月,杨振通过网上QQ聊天与被害人汪某相识,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先后到上海、江苏等地打工。2011年底,汪某返回陇南老家,并以父母不同意交友为借口向扬振提出分手。2012年元旦节过后,杨振从湖北襄阳来到甘肃陇南,多次恳求汪某不要分手,但均遭汪拒绝。同年2月4日22时许,杨振约汪某到角弓街白龙江边,恳求汪不要分手,再次遭到拒绝后,杨振顿起杀人歹意,掐住汪的脖子、捂住口鼻致汪死亡,并将尸体拖至白龙江边一沙堆埋藏后逃匿。

作案后,杨振竟然拿着汪某的手机向其家人骗钱。据杨振供述,他把汪某尸体掩埋后,怕其家人找不到汪到公安机关报案,就用汪的手机给汪的二姐打电话,称其和汪某次日就出去打工。次日,杨振用汪某的手机以汪的口吻给汪的父亲发了个信息,称汪某出门打工,想从她家人那里要些钱回家,但是一直没有成功。

为了筹集逃跑资金,杨振窜至武都区城区一家网吧,以编造的假名被聘为网管。2012年3月30日晚10时许,其将网吧吧台抽屉内的940余元现金盗走后潜回湖北老家。此后,杨振被湖北省襄阳市警方在该市城区一网吧内抓获。

2012年12月26日,案件由陇南中院一审后做出相应判决,杨振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陇南中院再次审理认为,杨振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及罪行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案件因恋爱纠纷引发,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可对其适用死刑,但不立即执行。附带民事部分按依法计算的损失由杨振予以赔偿。宣判后,被害人亲属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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