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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劫车杀人挖掘机司机终审被判死刑

兰州晚报 2015-04-14 08:10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1991年出生的挖掘机司机陈某某手头紧张,于是他教唆未成年人小赵共同劫车杀人,当案件告破后,陈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4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起恶性案件的终审裁定,陈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但抢劫杀人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予轻判,裁定陈某某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合谋租车抢劫杀人

2013年1月,1991年出生的陈某某在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傲慢摇吧”喝酒时认识了未成年人小赵(另案处理),陈某某虽是挖掘机司机,但是身上没钱,而且花销大,恰巧小赵也是手头缺钱的人,于是二人就商量着怎么弄点钱花。2013年1月20日下午,小赵提议“抢包”来钱快,可陈某某思考片刻后说:“干脆咱俩抢车,把司机杀了,把车卖了这样弄的钱多。”小赵听后表示同意,二人还商量好具体的抢劫分工。当日23时许,小赵与陈某某从“傲慢摇吧”出来,在路上寻找抢劫目标。当二人行至东江镇东江新区一号路附近时,发现司机冯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驶出路口,开车的是个年轻的小伙子,陈、赵决定就是这辆!

按事先分工,陈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小赵坐在后排伺机准备,当车行至武都区汉王镇罗寨村前的212国道新路与旧路之间的便道时,陈某某让冯某停车,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架在冯的脖子上,小赵用皮带紧勒住冯的脖子。当冯挣扎逃生时,陈某某、小赵用石头、弹簧刀合力致冯死亡。之后,陈、赵劫取比亚迪轿车、现金400余元、手机一部等。随后,二人驾车将尸体运至武都区桔柑乡白皂村乡村公路半山腰,抛至公路下方山坡隐蔽处,并用汽车遮阳网盖住,压上石块。次日13时许,陈某某安排小赵将抢来的轿车卖给“百顺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得赃款14000元。陈某某分给小赵5000元,自己留9000元。

盗窃诈骗为钱不择手段

2013年1月28日,实施抢劫杀人行为的陈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当侦查人员在办理抢劫杀人一案时,陈某某除了供述“抢劫杀人的事情是我一手策划的”,还主动交代自己于2013年1月上旬,在武都区东江镇农科所大门口,砸碎一辆白色“标志”牌轿车玻璃,盗得“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3200元。

2013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广场路边,撬开停放在此的银白色福特牌越野车,盗窃车内“五粮液百年老店”白酒12瓶,价值7080元,“五粮液1618”白酒2瓶,价值2360元,及《千古兰亭序》1册,价值280元。当日上午9时许,二人在盘旋路附近将12瓶“五粮液百年老店”白酒出售,得赃款6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千古兰亭序》1册、“五粮液1618”一瓶被追回。

除此之外,陈某某还交代自己在2012年12月27日,以朋友结婚用车为由,以每天300元的租金,骗租武都区桔柑乡东村一村民的银白色力帆620轿车一辆,并于2013年1月3日,以2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百顺二手车交易公司”,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5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复核案件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未成年人小赵预谋犯罪时,首先提出抢劫汽车的犯意,并计划具体实施抢劫方法,在实施作案时唆使小赵持匕首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后又抛尸、掩盖作案现场、唆使小

赵销赃、销毁作案时所穿衣物,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小赵,有立功表现,但属于一般立功;因抢劫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所犯诈骗罪、盗窃罪,有自首情节;但在抢劫作案中,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不足以从轻处

罚,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省高院裁定:同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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