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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子彪见自己邻居被他人用刀割伤男子上前将

兰州晨报 2014-11-24 11: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见自己邻居被他人用刀割伤,4男子上前将对方殴打致死。记者近日获悉,陇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打人者李祥、谈小廷有期徒刑11年,判处李义、谈仁红有期徒刑10年,4人各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4892元。

2012年4月3日晚上9时许,李贵经过本村李大华家门口时,与李大华发生争执被其用刀割伤颈部。李贵大声呼救,李贵的邻居李祥、谈小廷、李义、谈仁红闻讯后手持木棍赶到现场,发现李贵颈部流血半蹲在地上,而李大华拿着一把刀在旁边站着,4人遂用木棍在李大华身上乱打。混乱中,李大华手里的刀被打落,人也被打倒在地。之后,李祥、谈仁红将李大华送往医院。当晚半夜,李大华经医治无效后死亡。次日,李祥等4人先后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李祥、谈小廷、李义、谈仁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4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可对4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2013年11月26日,武都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4人行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祥、谈小廷有期徒刑11年;李义、谈仁红有期徒刑10年,4人各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4892元。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陇南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和附带民事部分判处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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