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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要求陇南市修改或废止

兰州晚报 2009-12-10 10:03 大字

本报讯 陇南市,12月9日被省政府要求立即整改。

据了解,陇南市重建办提出的《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9月23日以陇政办发〔2009〕180号文件的形式印发施行。省政府法制办经审查,发现该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等3个问题,《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拖延验收时间或验收中不积极配合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总投资额1%-2%的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该项行政处罚无相应的上位法依据,属于制定机关自行越权设定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同时,《管理办法》第21条授权陇南市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文件的解释权,违反了《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的规定。此外,《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文件自动失效。但《管理办法》未标注文件实施的有效期限。据此,省政府要求陇南市在30日之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办理结果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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