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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曝光台

陇南日报 2017-06-29 01:20 大字

1、马志杰(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平洛镇村民),2015年12月2日22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甘KE87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江岸名都小区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志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郑彪彪(男,30岁,甘肃省礼县盐官镇村民),2016年3月12日1时20分许,醉酒驾驶陕AFH370号小型越野客车,在礼县徐合线34公里20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彪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郑彪彪提出上诉,同年12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王小元(男,28岁,甘肃省成县小川镇村民),2015年7月29日22时50分许,醉酒驾驶甘KA25209号三轮汽车,在徽县永宁镇永杏路唐水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小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于2017年4月5日、4月18日作出了吊销以上3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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