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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引发争执大学生连刺女友10余刀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年

西部商报 2016-10-21 00:00 大字

西部商报讯(记者 焦太霞)翩翩少年因爱生恨,挥刀砍向女友。在他认为女友已经死亡后,遂跳河自杀未果。事后,身为大学生的高某投案自首,而郭萌(化名)则身受重伤。2016年10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以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情 分手起争执大学生连刺女友十余刀

兰州中院一审查明,高某,1993年生,陇南礼县人,甘肃农业大学学生。高某与被害人郭萌系同学和男女朋友关系,后在交往过程中,因郭萌提出分手,引起高某的不满。2016年1月10日15时,高某为报复郭萌,持事先购买好的刀,约郭萌在甘肃农业大学19号公寓楼下见面后,双方又因分手之事发生争执,高某遂持刀捅刺郭萌致其倒地,后又持刀朝郭萌胸部、腹部、腰部等处连刺十余刀,直至认为被害人郭萌已死亡。遂逃离现场,高某投黄河自杀被他人救起后,向学校保卫处投案自首。而郭萌则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郭萌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胸部伤构成十级伤残,腹部伤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 男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高某的辩护人提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其主观上并无剥夺他人生命权,且其使用的凶器丢失,物证缺失;高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属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高某因被害人提出分手而蓄意购买刀子欲实施报复,且在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连捅十余刀,致使被害人受重创,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因抢救及时而免于死亡,其本人当时也认为被害人已死亡而投河自杀,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的行为,致使由于被害人得到及时抢救这一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仅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作案凶器被高某丢弃未能找到,但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高某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高某不能正确对待感情纠葛,动辄持刀在被害人身上捅刺数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高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还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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