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建房挖窄通道 应保障邻居通行权
以案说法:建房挖窄通道 应保障邻居通行权
本报记者 徐俊勇
24年前,罗某与邻居刘某协商,在两家中间留了一条通道。24年后,刘某家修建新房时将道路挖窄,造成罗某无法正常通行。随后,罗某将刘某起诉至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停止对道路的侵占,恢复原状。
原告罗某诉称,他在自留地上建了3间房,因没有道路,1990年,他用半头牛换了刘某家房边的一条人行道,一直通行了24年。2014年11月,刘某家新修房屋,将通道用挖掘机挖窄,造成他无法通行。
经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的丈夫和原告罗某的父亲是堂兄弟。当年两家共同合养过一头牛,老牛生了一头小牛,两家协商小牛归刘家。此后,刘某家给罗某让出一条通道。后来,两家因通行、排水发生纠纷。2009年4月12日,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约定保持1米宽的通道,20厘米的排水道,并栽了界石。2014年11月,刘某修新房,罗某认为刘某将其通道挖窄,造成其无法行走,遂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原告罗某长期从双方讼争的通行道路上通行,该通道成为罗某生产、生活的唯一出路,故罗某要求维护其正常通行权的主张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留足2米宽的通道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1米宽的通道明显过窄,为有利原告罗某的生产生活,故法院对该通道的宽度予以酌定。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与原告罗某相邻地块修建建筑物时,需在建筑物的西侧让出一条最窄处不少于1.5米的通道,供原告罗某生产生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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