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不一样 关乎权益要分清
前不久,马尔康县工商局、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预订婚宴引起的消费纠纷,酒店赔偿了消费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维权实例】2013年11月4日,牟女士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婚宴预订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地点在该酒店三楼宴会厅,并签订了协议书,牟女士向酒店交付定金2000元。2013年12月19日,该酒店电话通知牟女士,称婚宴地点改在四楼,若不同意就无其他场地。牟女士与酒店协商无果之后遂投诉。经查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后,马尔康县工商局、县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该酒店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单方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消费提示】在消费行为中,“定金”指为保证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或协议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不要因一字之差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王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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