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玉红被告张进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罪名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被告张进南,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随着法槌的敲响,曾经畏罪潜逃他乡,现如今又站在被告席上的白银男子张进南低下了头,神情非常沮丧。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作出有罪判决。
2007年6月28日,张进南因经营汽车修理厂急需周转资金,向万某借款10万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但到了还款期后,张进南绝口不提还钱事宜,万某遂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张进南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万某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过,张进南却再次食言。后经万某申请,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查封张进南位于平川区盘旋路“银武汽修厂”内的设备。孰料,同年4月12日晚,张进南竟撕毁封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设备转移并抵顶与他人后潜逃。2012年2月20日,张进南在康县被抓获。归案后,张进南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缴了执行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张进南非法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之相关规定,以张进南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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