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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罪 一黄金公司驻兰办主任受审任职期间仅涉嫌侵占公司股权分红等就达9517.02万元

西部商报 2017-02-21 10:37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2017年2月18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一超涉嫌行贿、职务侵占、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一案。因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该罪不公开审理,对起诉的行贿、职务侵占罪依法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陈一超以甘肃豪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以黄金公司名义并出资300万元受让甘肃徽县头滩子金矿探矿权。2003年9月,黄金公司与甘肃洛坝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为徽县鸿远矿业有限公司,最终约定双方股权比例为37%和63%。2003年10月,黄金公司法人代表孙某与被告人陈一超(以豪盛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陈一超补偿黄金公司1000万元,黄金公司退出合作,后双方协商将1000万元补偿降为800万元。

2006年6月,黄金公司与甘肃建新实业集团公司签约,约定黄金公司将鸿远公司37%的股份以作价10188万元转让给甘肃建新集团,黄金公司获得实际转让款8000万元。被告人陈一超自2004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担任黄金公司驻兰办事处主任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股权分红、转让股权收益9517.02万元。

2007年5月,黄金公司副总经理刘某鉴于将股份转让给建新集团时陈一超获利,提出让陈一超购车,被告人陈一超为兑现承诺,支付30.7万余元,为刘某购买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

陈一超于2011年,通过他人之手,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对被告人陈一超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开庭前,甘州区法院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了解情况,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解决了影响案件开庭审理的部分程序性问题,并对该案证据进行了交换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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