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陇南日报 2019-08-06 04:52 大字

1.杜小平(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5月4日,醉酒驾驶甘KK6263号小型汽车,在陇南市广电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林军新(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林乡村民),2019年4月26日,醉酒驾驶甘K478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南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王坤(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3月14日,醉酒驾驶甘K5581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张小龙(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隆兴乡村民),2019年4月26日,醉酒驾驶甘KDP9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贾海文(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9年4月11日,醉酒驾驶甘KY853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城郊桥南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何红斌(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9年3月29日,醉酒驾驶甘KF053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长江大道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宋刘喜(男,41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村民),2019年2月28日,醉酒驾驶甘KH5119号小型轿车,在成县支旗中学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乔丁丁(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镡河乡村民),2018年12月26日,醉酒驾驶甘KX277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县旧盘旋路西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张宝银(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村民),2019年6月8日,醉酒驾驶甘KR52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345线2289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瞿文颜(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村民),2019年6月6日,醉酒驾驶甘KR26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307线3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黄朋飞(男,36岁,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田庄镇村民),2019年6月10日,醉酒驾驶甘FFF62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S307线14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王甲全(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阳坝镇村民),2019年6月7日,醉酒驾驶川HW750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县康阳路58km+4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张平(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贾河乡村民),2019年1月11日,醉酒驾驶甘KH2065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宕簸路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申白平(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9年1月26日,醉酒驾驶甘KBB920号小型轿车,在G212线383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赵武平(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哈达铺镇村民),2018年12月31日,醉酒驾驶渝C971U6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危奎(男,47岁,四川省阆中市新村路居民),2019年1月1日,醉酒驾驶川RL5889号轻型普通货车,在G212线38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马永辉(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将台乡村民),2019年1月10日,醉酒驾驶甘KM7002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马俊平(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将台乡村民),2019年1月4日,醉酒驾驶甘KV5051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四校十字路口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杨彦清(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贾河乡村民),2019年1月19日,醉酒驾驶甘KG6101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韩白忠(男,40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9年1月24日,醉酒驾驶甘KAX28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G212线383km+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杨永春(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乡村民),2018年12月25日,醉酒驾驶甘KM9696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关镇龙海大酒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杨逢正(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临江乡村民),2019年1月19日,醉酒驾驶甘K12668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豆江红(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乡村民),2019年3月5日,醉酒驾驶甘KU1925号小型轿车,在G212线355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朱建东(男,26岁,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村民),2019年1月16日,醉酒驾驶鄂F8DJ28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关镇龙海大酒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杨安红(男,3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将台乡村民),2018年12月20日,醉酒驾驶甘P7337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宕将路0km+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景芳英(女,39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1月12日,醉酒驾驶甘KU601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官鹅桥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杨朱成(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8年12月31日,醉酒驾驶甘KG488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岷江三桥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董铜刚(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村民),2019年2月15日,醉酒驾驶甘A826F8号小型轿车,在G212线38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9.樊瑞荣(男,3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居民),2019年6月2日,醉酒驾驶甘KJ8186号小型轿车,在两当县东大桥头8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0.王新祥(男,31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居民),2019年6月15日,醉酒驾驶甘A109J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两当显龙北路中段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1.王杰(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左家乡村民),2019年6月4日,醉酒驾驶陕A1T9U2号小型轿车,在两当花园路东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2.张莆华(男,50岁,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会龙镇村民),2019年6月7日,醉酒驾驶川F9609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福兰线2379km+7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3.马双刚(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左家乡村民),2019年6月15日,醉酒驾驶甘KM007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两当县东大桥头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4.任定胜(男,47岁,四川省盐亭县八角镇村民),2019年6月1日,醉酒驾驶川BH6603号小型轿车,在两当县广香西路花园路东口1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5.郑文琦(男,29岁,甘肃省两当县城关镇居民),2019年6月24日,醉酒驾驶陕CAL333号小型轿车,在两当县东大桥头4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6.魏石波(男,24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左家乡村民),2019年6月4日,醉酒驾驶陕A1T9U2号小型轿车,在两当县太阳桥头9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7.张岁义(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左家乡村民),2019年6月22日,醉酒驾驶甘KK0513号小型轿车,在两当县东大桥头5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8.李小龙(男,32岁,甘肃省庄浪县盘安镇村民),2018年8月17日,醉酒驾驶临甘K04019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9.赵涛(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8年8月10日,醉酒驾驶临甘KA1155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0.王新建(男,34岁,河南省睢县人),2018年6月2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1.王鹏飞(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2018年7月7日,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武都区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以上当事人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包武智(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理川镇村民),2019年5月25日,饮酒后驾驶甘K22699号营运机动车,在宕昌县城关镇宕官路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马彦雄(男,5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苏合乡村民),2019年1月24日,驾驶甘K83378号已达到报废标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江武路29km+3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付义军(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官亭镇村民),2018年11月19日,驾驶甘KAG019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340km+85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尤梦贤(男,48岁,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村民),2018年11月17日,驾驶甘K8608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宕昌县沙杨路7km+2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张军鹏(男,31岁,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居民),2018年3月2日,驾驶甘KN1161号小型轿车在成县陇南路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4.张高忠(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贾河乡村民),2018年8月12日,驾驶甘KQ0576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江武路27km+1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蒙尚平(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村民),2019年1月21日,将甘K40694号小型轿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王娟驾驶,在兰渝线440km+1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燕仲龙(男,47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大南峪乡村民),2019年6月12日,饮酒驾驶甘KDS5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307线14km+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经系统查询,属再次饮酒。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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