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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陇南日报 2017-11-01 09:57 大字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一、禁燃区划定范围陇南市区(武都区)及宕昌县、文县、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城市建成区(具体以各县区先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等。(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四)树木、秸秆、锯末、稻壳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三、禁燃区管理规定(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二)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任何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三)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17年11月15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轻烃燃气等清洁能源,逾期未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四、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市政府对禁燃区范围进行适时调整。五、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陇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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