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玉红办卡载贿万元给巨贪书记王先民的行贿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办卡“载贿”500万元给巨贪书记王先民的行贿人——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单位行贿抗诉上诉案,于7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支持关于“500万元”的抗诉理由,但驳回了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对杨新平作出维持白银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终审判决。
在王先民巨额贪腐案中,向其“大手笔”行贿的企业主之一——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不仅是民营企业业主,还曾是陇南市第二届政协委员、宕昌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0年6月12日,王先民行贿案发后,两人于同日被逮捕。杨新平为承揽工程,曾于2009年下半年先后3次分别在宕昌县和兰州市给王先民送上总计190万元的“请托费、感谢费”。同期,在王先民的关照下,杨新平获得了多项文教系统建设工程。但是,其中第3次送上的50万元被王先民“拒贿”后,杨新平开始转换思路,完成了办理银行卡“载贿”500万元的一系列举动,并获得王先民默许。其间,王先民虽然表面上坚决推辞,但杨新平同样坚决地兑现了承诺,随后便得到了回报——不具备道路建设资质的华业建筑公司“借壳”中标承建了宕昌县多个项目。2011年3月9日,一审法院对上述存款500万元的行为以并未发生行贿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未予认定,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陇南市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罚金190万元。杨新平则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交涉案赃款等情节被从轻处罚。宣判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当即以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因华业建筑十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新平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一审判决以量刑失当为由提出抗诉。
省高院审理后,对该笔500万元行贿款予以认定。鉴于案发后华业建筑十公司及杨新平积极向侦查机关退交500万元行贿款及说明为什么交由其保管120万元赃款,属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据此,省高院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对抗诉机关所提对杨新平量刑不当的理由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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