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440万——审判缓刑白银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本报讯 随着原宕昌县委书记王先民的落马,曾经向王先民实施行贿的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分公司负责人杨新平,因涉嫌单位行贿接受法庭调查。后经白银市中院审理查明:杨新平为承揽工程先后行贿440万元,其中有300万元属于行贿未遂,法院一审宣判: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处以罚金190万元,判处杨新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白银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2011年11月11日,该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法庭上,被告人杨新平自爆行业潜规则,称在当地承揽工程的单位大多有向王先民行贿的行为。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在王先民的关照下,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分公司先后承揽了理川中学教学楼、旧城中学图书楼、宕昌县党校教学楼、宕昌县一中体育场、宕昌县新寨初级中学综合楼及附属工程、宕昌县避难所等工程,借用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承建了宕昌县计子川道路改建工程。
2009年5月至9月,杨新平为了感谢承揽建筑工程,先后送给王先民现金140万元。同年年底,杨新平再次为了感谢王先民在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于2010年1月9日,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存入300万元巨款,随后,他发短信告知王先民,王未接受。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杨新平先后向王先民行贿440万元,其中有300万元属于行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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