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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千万被判死缓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涉嫌犯罪案一审宣判

兰州晚报 2011-04-07 18:30 大字

被告人王先民在看守所内听取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华社照片

本报讯  4月6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宕昌原县委书记王先民被指控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先民因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3万余元,且有34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犯罪事实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先民不服,当场表示上诉。

349万元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经法院审理查明,除受贿所列诸项外,被告人王先民还有许多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这其中包括兰州城关区铁路西村、静宁路和四川等地的7处房产以及公诉机关不以受贿罪指控的670克黄金制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保单等。经统计,被告人王先民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为349.93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先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被告人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中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成立,但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不成立。被告人王先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王先民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先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频繁受贿  县委书记成“吸金石”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或为行贿人员谋取利益,或为干部调整工作岗位等,大肆收受贿赂,金额超过千万元。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有:

(一) 陇南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于2009年5月给时任宕昌县委书记的被告人王先民送人民币40万元,于2009年9月送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先民先后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帮助杨新平承揽了宕昌县理川两栋教学楼、旧城中学教学楼、新寨学校教学楼、县体育中心、党校教学楼、计子川新区路网建设等工程。

(二) 2007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先民先后五次收受甘肃省宕昌县龙海建筑公司法人冉百娃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65万元。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为冉百娃承包宕昌县城区垃圾处理工程、宕昌县哈达铺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高庙山公园承建工程提供方便,使其顺利中标承建。

(三)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先民先后五次收受宕昌县个体建筑商邱张平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6万元。为邱张平在承包宕昌县两河口乡政府的办公楼、宕昌县好梯乡小学教学楼、牙坪河堤等工程的过程中,给有关部门打招呼,使邱张平顺利中标承建。

(四) 2008年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王先民先后两次收受宕昌房地产开发商罗刚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1万元,为罗刚获得宕昌县岷江河道筑坝征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提供了方便,罗刚顺利开发了山水雅园的房地产项目。

(五) 被告人王先民先后五次收受武都兴朝道桥公司经理王二朝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后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使王二朝顺利承包了宕昌县计子川大桥、羊马城大桥、宕昌县城到簸箕乡的通乡油路、角力铺到大舍的通乡油路、理川到哈达铺的通乡油路、南河道到腊子口通乡油路等修建工程。

(六) 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先民先后三次收受陇南市武都区个体建筑商赵安儿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后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使赵安儿顺利中标承建了宕昌南兴路标段的建设工程和宕昌县车拉乡到兴化乡之间的公路改建工程。

(七) 2009年,被告人王先民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帮助陇南康泰建筑公司经理郭玉金承建了宕昌县哈达铺小学两栋教学楼和旧城中学食堂的建筑工程。为了感谢王先民,郭玉金分两次给王先民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

(八) 2009年5月,被告人王先民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经理李克玉顺利承揽了宕昌县角弓乡至狮子乡的公路硬化工程,事后,李克玉为感谢王先民,送给王先民人民币20万元。

(九)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陇南市武都区个体建筑商郝安庆所送的存有2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一张。向有关部门打招呼,郝安庆顺利中标承建了宕昌县车拉乡至兴化乡公路的一个标段。

(十)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先民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为宕昌县建筑个体户马魏歧在承建宕昌县通村公路工程中提供帮助,并帮助解决马魏歧儿子参军的事情,先后三次收受马魏歧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

(十一)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心见分四次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6.2万元。之后,被告人王先民给有关部门做工作,保证了吴心见开发的宕昌嘉园的顺利修建。

(十二)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甘肃浩利鑫磊石材有限公司经理张锋雷为要回在铺设宕昌县时代广场花岗岩地面砖工程前期费用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十三) 2008年,被告人王先民利用担任宕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修建宕昌时代广场音乐喷泉工程的四川鸿景公司经理陆荣学两次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十四) 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先民利用担任中共宕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宕昌时代广场和县委大院绿化工程的兰州绿洲常青公司经理王军林所送的三张面额5000元的兰州某百货商场的购物卡,共计1.5万元。

(十五) 2004年,被告人王先民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期间,接受李超全为其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购买的住房一套,(面积148平方米,价值46.4063万元)。2009年6月、11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担任中共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时任陇南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超全所送的住房两套,分别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面积124平方米,价值89.1789万元),成都市高新区(面积148平方米,价值122.5314万元)。2007年至2009年,王先民利用担任县委书记职务之便,帮助李超全承揽了宕昌县新城区滨河路硬化工程的一个标段、宕昌县职教中心的教学楼、哈达铺中学、旧城中学、城关四小教学楼工程、县广电局传媒中心的工程。2010年春节期间,王先民将其所有的130万元现金交给李超全,让李超全代替其存入银行。

(十六) 2009年12月,被告人王先民利用职务便利,撮合并促成了宕昌县紫金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宕昌县陇原冰泉天然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矿泉水开发权。宕昌县紫金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杜安财、张金明为感谢王先民,送给王先民人民币40万元。

(十七) 2008年下半年,在宕昌县成立出租车公司过程中,被告人王先民给负责该项目的招商局安排,在招标过程中优先考虑本地投资商,因此个体户牛佛全顺利中标成立了宕昌鑫达出租车公司。牛佛全先后二次给王先民送人民币15万元。

(十八) 2007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甘肃三昌矿业公司经理叶有堂、宕昌开源铅锌矿副总经理成守文、宕昌宏发矿业公司经理黄林,多次所送人民币20万元、6万元、2万元,共计28万元。

(十九)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先民先后收受汇鑫水电开发公司经理任庭发为解决沙湾水电站征地和群众阻工问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二十) 2009年,被告人王先民先后收受天水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安永明,为感谢王先民在宕昌县路灯节能改造工程中的支持,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二十一) 2009年底,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定西扶正药业公司董事长杨军为感谢王先民在其公司拟在宕昌投资项目给予的帮助和支持,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二十二)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原宕昌县城关镇书记杨建华为调整到县直部门工作,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事后,在干部调整时将杨建华调整为县粮食局局长。

(二十三) 200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宕昌县农牧局干部罗银为调整工作岗位,以探病、拜年的名义所送的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二十四) 2009年8月份,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原宕昌县粮食局局长任金安为给其外甥安排工作和自己工作调整,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拜年、探病的名义所送3万元,共计13万元。后在干部调整时,将任金安调整为建设局局长。

(二十五) 2008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宕昌县移民局局长杨贵山为工作调整,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后在干部调整时,将杨贵山调整为国土局局长。

(二十六) 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宕昌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曾国平为工作调整,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二十七) 2010年春节后,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宕昌县八力乡书记景金荣和乡长蒲新强为调整工作,以探病为名分别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共计4万元。

(二十八) 2009年,被告人王先民收受宕昌县盐业公司职工申松华为调动工作,所送的内存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二十九)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先民在春节及生病休养期间,收受宕昌县沙湾乡、八里乡等19个乡镇长、书记,交通局、教育局等17个宕昌县县管局局长,以拜年、探病的名义所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8万元。

以上总计1056.816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先民受贿数额为人民币798.7万元;收受楼房三套,价值258.11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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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1万肃北县交通局原局长李天军一审被判12年

本报讯 肃北县交通局原局长李天军在任职期间,利用可以决定肃北县部分公路建设承包商和在工程款结算中能够提供便利的机会,先后4次收取了公路承建商所送现金21万元。日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天军有期徒刑12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天军在担任肃北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可以决定肃北县部分公路建设承包商和在工程款结算中能够提供便利的机会,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4次收取了公路承建商马某所送现金15万元在2006年收受张某所送现金6万元,在此后的工作中,李天军按照马某意图在该县石梦公路《变更设计报告单》上签字,并将签字时间提前三个月,使马某顺利实现了增加该公路高原施工费的目的。另外,还实施了提前预付马某公路修建工程款,在石梦公路建设招标中使其顺利取得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5月,酒泉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将已转任肃北县文化体育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天军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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