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灾害发生后冬春季生活困难群众将获救助
本报讯 (记者吕霞实习生赵亚星)11月4日,修订后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实施。《预案》明确,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同时,2012年印发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废止。
修订后的《预案》提出,灾害信息实行共享。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州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此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预案》确定,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其中,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将启动Ⅳ级响应。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省财部门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财政部、民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省财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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