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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0万、贪污35.6万,一审领刑13年后提出上诉—— 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二审改判12年

兰州晨报 2014-02-27 19: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赵野)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强一审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获刑13年后,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2月26日记者获悉,该上诉案经省高院审理后审结,王志强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强利用分管陇南市治安支队的职务之便,安排手下民警将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借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用于归还到期的银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归还。2007年,王志强带队前往成县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整顿矿区秩序。在整顿期间,王志强以汽车修理费、招待费等名义,先后5次找矿区报销共48万余元, 其中35.6万元被王据为己有。2008年,王将其中34万元投入股市炒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志强将100万元外借第三建筑公司,超过3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顿矿区期间,虚报各项开支35.6万元构成贪污罪。据此,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王志强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由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时,王志强辩称,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出借的100万元是经领导同意后借出,不是私自借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从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报销的35.6万余元由其保管属实,但其给特情人员支付特情费共计10.6万元,其他公务支出25.1万余元。其辩护人辩称,王志强将100万元出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形,王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且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不能否定王志强上诉提出的其为单位公务垫支或支付费用的事实,请法庭酌情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志强所提上诉理由,虽有相关证人证词印证,但其行为均没有得到单位主要领导或财务主管领导同意,均属个人行为,所付资金应由个人承担。其辩护人所提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不能否定王志强所提的其为单位垫支费用的事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审还查明,检察机关出示的王志强检举揭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仲德收受王志强家属20万元贿赂,收受他人汽车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志强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将公款私自截留归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王志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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