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致残 请保障她的离婚权
近日,河南商丘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楼后1年仍无法离婚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在监控视频中,当事人刘女士被丈夫拖拽头发暴打、扇耳光。为逃生,刘女士从2楼跳下,致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然而,当其起诉离婚时,当地法院称其丈夫不愿离婚,双方意见不一,并未判决。
这样的新闻,让身边一波未婚女青年产生强烈的恐婚情绪。网民也纷纷表示质疑,家暴都打成这样了,逼人跳楼求生,还不让离婚?遇到家暴男,婚姻可不只是爱情的坟墓,可能直接变成人生的坟墓。
设身处地想想,就能明白当事人此刻的绝望和无助。被家暴、跳楼逃生致残,一方面不得不承受身心的创伤和疼痛,另一方面,造成这一切的施暴者,竟还是自己法律意义上的丈夫,夫妻关系仍受婚姻法保护,对方仍可以要求自己履行夫妻义务。这本身对婚姻二字就是莫大的讽刺。
这几天,热播剧《三十而已》中的一句台词,引发受众强烈共鸣,“很多人都会把婚姻当成避风港,觉得结了婚日子就能顺顺当当过下去。可都想避风,谁来当港啊?”如果真把婚姻比作避风港的话,当婚姻中的一方,已经演变为另一方的惊涛骇浪,甚至是动手家暴,成为把对方拍在沙滩上的怒海巨浪,此时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畅通婚姻制度的退出机制,才是守卫婚姻尊严最后的堤坝。
按照刘女士的陈述,法院不判离婚基于以下两点原因:其一女方想离,丈夫不想离,意见不统一,要进行调解;其二,丈夫因刑事案件羁押,离婚诉讼(民事)要等刑事案件有结果了一起判。
有网民质疑刘女士是否掉入离婚冷静期的围城?其实,回归本案,法院或许有现实的考量,却与离婚冷静期无关。一方面是施暴者已被当地检察院立案,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是否存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案件交叉的情形?法院方面也可能在等待其罪名成立,方便家暴事实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回归刘女士的离婚诉讼,结合现有监控影像和伤情鉴定,法院方面完全可以对是否存在家暴行为做出明确认定,无须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可况,早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身心俱残的刘女士而言,才是最好的法律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其中离婚冷静期制度成为受关注度最高的条款。人们最主要的担忧,正在于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会不会成为深陷家暴泥淖的弱势方的陷阱。其实,对此已有法律补丁明确,“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不适用“冷静期”规定。
前段时间,在广西柳州三江县人民法院诉讼受理中心门口,一男一女因提交离婚诉讼书后,男方因不同意离婚,于是就在诉讼受理中心门口将女人拖倒在地,然后暴打。现在,刘女士被不堪家暴跳楼致残仍无法离婚。
种种社会新闻,不应该停留在未婚人士眼中的恐婚教材,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时的现实参考。
长期以来,社会上惯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的传统。但结合历年的离婚诉讼案件和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来看,当出现家暴、虐待,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时,婚姻已经走上了绝路。如果再以“清官难断家务事”等和稀泥的理由,无视施暴行为,给当事人寻求离婚救济层层设障,不仅无法破镜重圆,反而会让弱势一方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甚至经历长期求助无门,诱发恶性案件。(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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