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江县原副县长潘义海一审领刑四年半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通讯员罗海渊)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副县长潘义海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潘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40万元。
潘义海因涉嫌违纪问题,于2019年6月3日被柳州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年8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潘义海犯受贿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2019年10月28日,柳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潘义海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定性、认定数额、适用法律无异议(本报10月31日曾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潘义海自2002年11月开始任三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6月开始任三江县政协党组成员,2014年8月开始历任三江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2019年1月开始任柳州市水利局副调研员。其间还担任过三江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三江县风雨桥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
潘义海在三江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易某、佘某、罗某等10人给予的钱款共计26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义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潘义海在未被采取留置措施前,接到监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义海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及潘义海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柳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潘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潘义海退出的赃款26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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