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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报 2021-12-07 08:03 大字

赵怀刚: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韦丽珍与被告赵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25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怀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丽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78,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桂0702民初5122号

钦州市恒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文剑:本院受理原告罗祖峰诉被告钦州市恒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文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21)桂0702民初1026号

广西创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盛展嘉恒种养有限公司、吴健荣、张朝明: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锐与被告上官庆芳、第三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72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中级人民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2021)桂0126民初3779号

卢一成:本院受理原告卢建高诉被告卢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6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一成向原告卢建高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卢一成向原告卢建高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6552元,由被告卢一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宾阳县人民法院

张富龙、潘凤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诉被告张富龙、潘凤琴、广西双龙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0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平果市人民法院

李国清、朱锦胜:本院受理(2021)桂0481民初2769号原告岑文庆诉被告深圳鑫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圩分公司、苏锡平、李国清(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华兴路6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7811120573)、朱锦胜(男,1976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牡丹路45号牡丹新村24栋1单元8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00219760528001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法律文书上网公布告知、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岑溪市人民法院

方才然、陈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案号为(2021)桂0702民初55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及附件、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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