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猴子乌龟带回家饲养 融水县两村民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阮明强
晚报讯 有些动物不是你想养就能养的,如果贪图好玩,擅自将野生动物捕捉回家饲养观赏,很有可能会触犯法律。融水苗族自治县的村民郑某和潘某,就分别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代价。其中,郑某从山上抓了一只受伤的猴子带回家饲养3年多;而潘某则在自家林地里捕捉了一只野生乌龟带回家饲养并拍照传到网上。昨日,记者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潘某二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子已于近日一审宣判,郑某和潘某均被判刑并罚款。
据悉,2015年9月至10月的一天,33岁的融水县安太乡小桑村村民郑某到元宝山顶峰采挖草药时,遇见一只因被他人猎捕而受伤的猴子,便将其带回家中治疗护理。然而,在猴子治愈后,郑某既不将其放生,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后,郑某私自在家饲养这只猴子,长达3年多时间,直到案发。其间,曾有村民提醒郑某,这只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个人不能随便饲养,但郑某却不予理会。
今年5月24日,经群众举报,郑某被融水县森林公安局查处。经鉴定,涉案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熊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无独有偶,今年5月,融水县怀宝镇东水村51岁的村民潘某在自家林地里铲除杂草时,突然发现一只爬行的花纹野生乌龟,遂将其抓获放进刀篓并带回家中饲养观赏。此外,她还用手机拍了这只乌龟的照片,将其发到网上,引发多名网友围观评论。5月31日,融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获知此事后,当即赶往潘某家中进行调查,并依法收缴了这只乌龟。经鉴定,涉案乌龟为龟科地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事后,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今年8月22日,融水县法院分别对融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郑某、潘某二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潘某在无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同样也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郑某、潘某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各处1000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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