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下河电鱼 两男子一审均被判处2000元罚金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贾贞妮
晚报讯 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融水苗族自治县两名男子杨某方、杨某贵在禁渔期内使用自制工具下河电鱼,最终触犯刑律。7月29日,记者从融水县人民法院获悉,杨某方、杨某贵两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于近日分别被该院一审判处2000元罚金。
据悉,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柳州市的春季禁渔期,其间除沿岸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柳州全境(养殖水域除外)所有河流,包括龙江河、贝江、洛清江等大支流甚至小溪流河岔等,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然而,6月11日20时30分许,47岁的杨某贵却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独自到融水县香粉乡雨卜村卜令屯一带的河边沿上游电鱼。当晚9时许,他在电鱼时被巡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当场缴获一套电鱼工具及其电得的0.923公斤野生杂鱼。
无独有偶,今年6月14日15时许,44岁的杨某方则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独自到融水县怀宝镇聘洞村论洞口大桥一带的河道河边电鱼。当日16时许,杨某方电鱼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当场缴获一套电鱼工具及其电得的0.403公斤野生杂鱼。
今年7月16日,融水县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上,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贵、杨某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杨某贵、杨某方罚金2000元。该案主办法官表示,希望通过这两起案件的宣判,普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从而达到审理两案教育一方的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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