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 全力扩大战果 柳州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众恳谈会,邀请社会各界建言献策

柳州晚报 2019-03-29 11:51 大字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覃柳苏

晚报讯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众恳谈会,介绍柳州市法院2018年以来开展该专项斗争的情况,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交流,听取大家对柳州市法院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专项斗争工作迈向新台阶。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岗介绍,2018年以来,柳州市法院稳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了一批恶势力犯罪分子,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法院一审受理涉恶犯罪案件5件37人,二审受理1件16人;一审受理为开设赌场犯罪分子提供“保护伞”案件2件2人,二审受理2件2人,均已全部审结。截至昨日,全市法院2019年一审受理涉恶犯罪案件8件61人。

王岗介绍柳州市法院的主要做法,一是提高站位,强化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再动员。二是建立机构,打造专业化队伍。市中级法院指定鱼峰区、融水县法院集中管辖市辖区内的一审重大涉恶犯罪案件。三是依法办案,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加强调研指导,总结形成调研报告,并加强培训,统一裁判尺度,促使案件高效审理。五是深挖彻查,强化线索摸排工作。六是重视宣传,扩大打击效果。

会上,柳南、城中、鱼峰区法院分别代表涉黑涉恶案件承办法院,就下一步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有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表态发言。

在听取柳州市两级法院相关领导汇报后,与会人员纷纷发言,充分肯定了2018年以来柳州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并相继为法院扫黑除恶线索排查、宣传发动、机制建设等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王岗表示,柳州市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主动进攻态势,全力扩大战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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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居等人寻衅滋事案

为何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犯罪究竟怎样认定?这是一个大家都普遍关注的问题。昨日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众恳谈会上,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韦家勉就通过对陶某居等人寻衅滋事案进行了案件评析,让公众了解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覃柳苏

如何认定恶势力犯罪?

韦家勉介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即构成恶势力犯罪需同时具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陶某居等人寻衅滋事案分析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陶某居、覃某、韦某欢发现在鱼峰区车园纵四路的职工之家门前经营早餐生意有利可图,遂为在该处经营早餐事宜进行前期筹划。同年12月24日晚,三被告人在覃某家门前经商量,决定为了减小在早餐生意上的竞争压力,由陶某居负责纠集廖某英等人,并准备对讲机、甩棍等物品,用于互相联络及驱赶职工之家附近的其他早餐经营者,以达到垄断该处早餐生意的目的。从2017年12月25日至27日连续三天,陶某居等人到职工之家门前,分别以口头威胁恐吓等方式,逐一对在职工之家东门前摆摊卖早餐的摊主进行驱赶,用铁棍、镰刀对早餐摊点进行打砸。2018年1月3日,陶某居、韦某欢在与摊主发生冲突后,还用甩棍将对方二人打致轻微伤。经一审、二审,陶某居等人被判犯寻衅滋事罪,获一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韦家勉表示,该案中陶某居、韦某欢、覃某三人为了达到在职工之家周围垄断经营早餐点的目的而纠合在一起,四次寻衅滋事行为均由陶某居组织实施,韦某欢、覃某积极参与,符合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的组织特征。

该案几名被告人为驱赶竞争对手,在职工之家周围对其他早餐点经营者进行恐吓、威胁,持甩棍进行殴打,并使用铁棍、镰刀对早餐点进行打砸,行为次数达四次,符合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

该案被告人事先准备对讲机、甩棍等作案工具,在职工之家周围多次对其他早餐经营者实施恐吓、威胁、殴打,对其他早餐摊点实施打砸行为,造成两名被害人轻微伤及部分早餐经营者财产损失,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符合恶势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该案中陶某居等人的行为同时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构成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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